济南市政府16日公布了《济南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2008年-2010年)》(公示稿),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示稿显示,未来3年,济南将每年建1万套经济适用房。
所谓经济适用房,就是既经济又适用的住房。但在前几天刚刚结束的首批经济适用房选房活动中,符合申购条件的首批204户家庭有113户放弃了选房。超过半数的家庭放弃了济南首批经济适用房的选择权,在一定范围内再次引发了人们对经济适用房的存废之争。其实,从经济适用房诞生之日起,有关其是否合理的争议就从未停止过,不断有人“炮轰”其存在,认为经济适用房“这条路走错了”,经济学家茅于轼就是这种观点的坚定坚持者。
但笔者以为,经济适用住房自推出以来,为缓解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起到了积极作用,功不可没。虽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诸如资格认定把关不严、富人“搭便车”、经济适用性不足等问题,但这只是执行层面的,而非制度本身的问题。数据显示,自1998年国家实行经济适用房政策以来,至2006年底,全国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累计超过13亿平方米,解决了约1650万户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经济适用房的积极作用,首先在于它构成了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一环,为政府调控住房市场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抓手”。住房是昂贵的消费品,如果仅仅以货币的方式来分配,那么肯定是强者拥房千间,弱者身无片瓦。世界各国的实践证明,解决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不能完全走市场化的道路。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几乎所有的市场经济国家,包括英国、美国、瑞典、新加坡等,都按照住房“供应—分配”的二元目标,或按“市场—救济型”、“市场—福利型”的政策导向来保障“居者有其屋”。在我国,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就是这种住房保障制度的表现形式。因此,经济适用房制度不仅不能废除,还应在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加以发展。从媒体报道看,此次我市在出台公示稿时,召集专家分析了首批经济适用房屡遭放弃的深层次原因,对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现状进行了深入调查,并作出了准确分析,调整了保障范围、方式和标准,将更加切合实际。
作为保障民生的一个重要手段,经济适用房制度应坚定不移地坚持下去。期望政府部门在统筹规划、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的基本原则下,进一步加大经济适用房建设力度,发挥其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方面的重要作用,使市民能够更快 、 更多、更好地享受到这一政策所带来的实惠。(关学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