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导航 | 知道 | 资讯 | 商城 | 黄页 | 分类 | 二手 | 网吧 | 人才 | 汽车 | 房产 | 科技 | 建站
社区 | 博客 | 交友 | 相册 | 旅游 | 影院 | 短剧 | MP4 | 网视 | 音乐 | MTV | 动漫 | 笑话 | 软件
您现在所处的位置:临沂传媒网 > 房产咨讯 > 浏览正文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08-1-9 11:13:49  来自:新华网  浏览:

    建设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办法指出,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这个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同时废止。

    建设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四项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新近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指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日前,建设部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正式出台。从今年2月1日起,市民买房时所要缴存的公共维修基金,将不再按照房款的比例,而是按照每平米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比例缴纳。

    2007年12月28日,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擅自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除没收违法所得,还可处以挪用金额最高2倍的罚款。

    办法规定,若发生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追回,并没收违法所得;另外,还可并处挪用金额最高2倍的罚款;挪用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孙玉波)

编辑:房增辉 留言评论】【在线投稿】【打印网页】【关闭窗口】【↑顶部
相关信息咨讯
 ·《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出台 引出社会新
 ·有多少地产新政值得期待 房市究竟会走向何
 ·建设部:人均28平方米是不是在“放卫星”
 ·发改委:房地产市场需求仍然旺盛
 ·我国初步形成四个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
 ·2007年全国房价增长高位趋缓 高档住宅推高
 ·楼市2008:盛宴还是梦魇
 ·建设部要求各地制定并公布住房建设计划时间
 ·建设部规定住宅维修金将据建筑造价缴费
 ·国土部:小产权房业主权益将无法保障
 ·实物配租资格并非终身制 出现4种情况将被取
 ·经适房坚定不移建下去 未来3年济南每年建1
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本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资讯,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2. 本站对网民投稿拥有自主决定是否录用的权利,不录用稿件无须通知投稿人。
3. 网民向本站投稿,即表示承认本站拥有对相应稿件的使用权,且接受本站视稿件质量决定是否给予稿酬及额度的相应规定。
4.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资讯类别
关 键 字
2007中国楼市9大关键词
中国房价:向上走还是
中国房价:持续猛涨为
经济评论:经适房不应
商业性个人房贷10年涨
房地产市场升温迹象明
Copyright © 2000-2008 LY-Web.Com LY-Web.Net, All Rights Reserved
临沂传媒网 版权所有 © 2000-2008 鲁ICP备05001020号
TEL:0539-7359888 QQ:464318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