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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出新政 解决住房难问题
发布时间:2008-1-10 11:23:09  来自:鲁南商报  浏览:

    本报临沂讯(记者 邵泽坤通讯员 孙奎 兰涛) 日前,记者从临沂市房产管理局获悉,今年,临沂市将进一步扩大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覆盖面,该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有望得到更好的解决。

    廉租房:城市低保家庭租房全额补贴

    加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提出保障申请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年底前,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通过发放租赁补贴,由住户自行到市场上租赁房屋。实物配租主要是面向孤、老、病、残等特困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提供。对承租政府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低收入家庭,分别参照实物配租、租赁补贴方式实施保障,减免的租金从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统一解决。

    在小户型住宅短缺的情况下,采取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按照临沂市的住房保障的总体目标,城市低保家庭租赁住房的,按照当年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给予全额租赁补贴。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根据不同收入水平划分档次,按租赁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由低收入困难家庭承担适当的租金支出。

    经济适用房:集中建设和分散建设相结合

    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房可以集中建设,也可以在普通商品房小区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实现相对分散建设。按照省政府要求,2010年以前要基本解决人均10平方米以下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基准价格、浮动幅度及成本审核明细应向社会公布。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年龄、户口落户城市时间等因素进行综合排序,由申请人按照顺序自行挑选住房。

    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转让或出租经营。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的,购房人按照届时同等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转为完全产权后,可以上市转让或出租经营。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确需转让的,其经济适用房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坚持政府引导、单位负责,并与维护农民工就业、医疗、子女上学等权益相结合。用工单位作为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

    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集体宿舍,以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

    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

编辑:房增辉 留言评论】【在线投稿】【打印网页】【关闭窗口】【↑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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