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省出台新规保护消费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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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8-8-4 9:32:04 来自:新华社 浏览:次 |
刚刚获得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自10月1日起施行。 商家泄露消费者信息最高罚1万元 该条例规定,严禁经营者搜集与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无关的消费者信息。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姓名、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家庭情况、居住地址、身份特征、健康状况、收入及财产状况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消费者或者其代理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发生这种行为将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商家雇托欺骗性销售加倍赔偿 经营者采用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或者以虚假的有奖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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