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的时候售楼小姐说得天花乱坠,什么24小时保安巡逻、公园绿地水景,住进来了才发现虽然各项物业基本上算合格,但跟买房时承诺的标准差远了!”刚入住市区某小区的宋女士日前抱怨说。买房时承诺能享受到星级物业服务,入住后发现根本达不到标准,遭遇这种情况的业主不在少数。 宋女士表示,因为是第一次买房,根本就不知道还有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其实大多数业主都是属于能吃亏的,只要物业说得过去,也没几个人真的去较真是否达到售楼时承诺的标准。”谈到这些宋女士有些无奈。 市消费者协会针对这种现象发出提示:其实业主在买房时,开发商就应配备好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也必须和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入住后提供哪些物业服务进行详细约定。房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介绍,虽然很多新楼盘在办理预售许可证之前,开发商就按照规定通过招标选聘了物业公司,但由于多数都是期房,小区的物业情况如何,业主在买房时往往只能听开发商的介绍。入住后,发现物业服务和承诺不相符,再找物业公司理论时,却因当初没有签订详细合同,缺乏维权凭证。 记者采访了宋女士所在小区的售楼处,对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售楼小姐表示并不知情。随后又走访了几家正在销售的楼盘,很多已经签完购房合同的业主也没有签《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发商在进行房屋销售时就应当给小区配备物业公司,业主买房时应和物业公司签订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合同》中应明确委托物业服务的内容、范围和期限;明确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物业收费标准以及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同时,合同还应该对小区内公用设施设备列出明细表,从小区会有多大面积的绿地、多少个车库到垃圾点、照明设备等,都应记录在案,使业主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和享受哪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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