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稳定我市房地产市场,提高人民群众的居住生活水平,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17日,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件》(暂行)(以下简称“意见”)。
信贷政策更加放宽
据了解,自2008年10月27日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7个百分点。其中,五年期以下(含)由现行的4.32%调整为4.05%,五年期以上由现行的4.86%调整为4.59%。职工购买商品房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贷款最长期限由20年调整为30年。职工首套贷款达不到贷款最高限额的,贷款还清后,可再次足额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市民购房可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对居住面积和家庭人均年收入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低收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实行贷款贴息,贴息额度为申请人申请前一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的30%,贴息资金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出。 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意见》中规定,对有年满18周岁子女的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对首套住房人均建筑面积未达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购房改善自身住房条件的,购买第二套住房时,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购买二手房更实惠
《意见》中规定,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房契税下调至1%,首次购买90至144平方米的住房给予房款总额0.5%的财政补贴;个人买卖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转让自用2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个人不负担个人所得税。个人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从省里修订出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按低限收缴。
积极探索定向建购运作
以出让方式取得商品住宅建设用地及合法建设手续的开发企业,可与有意组织本单位人员购买商品住房的单位进行定向建购。定向建购要求开发企业资质和商品住房项目建设手续齐全,组织购房的单位与指定银行签订预付购房款资金监管协议,开发企业持定向建购有关资料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外来人员购房可落户
凡在临沂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房的外来人员,公安部门给予办理落户手续,享受本区域内城市居民同等的入学、就业等条件。成立住房置业担保公司,通过为购房者提供置业担保服务,为其贷款提供便利条件。
放宽项目开、竣工期限
为保证社区建设设施配套和社区建成后服务管理,对于3公顷以下的零星地块项目,除周边已建成且新建住宅可纳入周边社区管理并满足服务设施要求的,原则上不再审批住宅项目,避免出现缺少服务设施的零星住宅和见缝插针现象。 对自2007年1月1日至本意见下发之日期间已公开出让的经营性用地,且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约定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开工建设的,在受让人支付总地价款的70%后,可办理交地手续,相关部门凭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先行开展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允许动工建设,待受让人按批准的时限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后,再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对按期动工确有困难的,可增加不超过一年的开、竣工时间。
出让价款支付比例有变
对2007年1月1日至本意见下发之日期间已公开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且受让人已按《出让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首期出让价款(包括定金)的,如剩余出让价款按原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有困难的,由受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调整《出让合同》约定的余下出让价款的支付时间,并由受让人承担相应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免交违约金,每期调整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新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视具体出让地块的交地时间和土地出让总价款等实际情况,适当确定分期付款期限。允许自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15日内应缴的首付出让价款调整至出让价款总额的25%。
严禁建设“小产权房”
《意见》中要求,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的政策规定,严禁以旧村改造名义变相搞商品房开发。加强对旧村改造房屋上市交易的控制管理,严禁在未经招拍挂的土地上建设“小产权房”,对已建成的严禁上市流通,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产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放宽
对已缴清政府土地出让金,建设进度达到“正负零”工程项目,可给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成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保障预售资金的安全规范运行,切实保护购房者的权益。
优化房产抵押权登记管理
房地产项目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未销售的房屋停止销售后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重点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开发建设。积极拓展住房消费信贷业务,减少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周期,尤其是对即将交付的工程要加快办理。
简化建设规费收费程序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保险费、测桩费等建设规费,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缴纳50%,剩余部分在单体工程验收前缴清。对不合理的收费要进行清理,并简化收费程序。 公开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在本意见下发后缴纳土地价款时,按成交价格缴纳契税。公开出让的土地,可分期交地,受让人可按宗地平均容积率分期缴纳出让价款。市重点项目开发区域,2009年新开工建设项目,在执行本意见的同时,经市政府同意,可制定某些具体政策,鼓励加快开发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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